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0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結欄內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前段」中之「第二十條第三項」,應更正為「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結欄內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前段」中之「第二十條第三項」,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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