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七四號
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代理人 陳慧凱 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零叁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四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洪加芳~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陸仟陸佰伍拾叁元││├────────┼─────────────┼──────────────┤│第一審送達費│貳佰肆拾叁元│繳交郵票三百九十元,退還郵票││││一百四十七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叁拾陸元││├────────┼─────────────┼──────────────┤│合計│柒仟零叁拾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