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金上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7號
109年度金上重訴緝字第1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陶然(原名陶煥五)
陶易森(原名 陶家森
葉治平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0樓被告 陶煥昌
陳信宏 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展旭 律師
連星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周鼎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之0選任辯護人 施汎泉 律師
羅婉菱 律師 盧于聖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秦庠鈺 選任辯護人 廖湖中 律師
尹良 律師 王炳梁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茲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第11頁扣押股數合計欄之「6,751,000」,均應更正為「6,342,000」。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第11頁扣押股數合計欄之「6,751,000」,顯係「6,342,000」之誤算,此觀諸本判決附表一未列入本院前審判決(10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6號)附表一之 蔡峻仁 陽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帳戶內碩天公司股票36仟股及蔡峻仁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證券帳戶內碩天公司股票373仟股自明,而此部分與本判決之事實認定、論罪科刑及沒收均無關,對判決本不生影響,然為避免疑義,爰本於職權依上開解釋意旨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張紹省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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