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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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金上重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0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儀賢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程儀賢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德民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蔣淑君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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