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調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楊育權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湯書霆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或裁判費8,9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及20)。
二、起訴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1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及第
  40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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