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31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樑銓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訴訟代理人  鍾政曄
被   告  崔萬中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小字第315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0年3月1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3,290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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