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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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四二六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徐玫華
湯國杰 鄭順元 林大權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有第三人 郭新榮 犯偽造文書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0二六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陳玉完法官王仁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