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0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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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О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范明達法官胡芷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