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О一七號
上訴人甲○○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始向臺灣臺北監獄提出上訴書狀,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范明達法官胡芷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