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丁俊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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