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5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587號聲請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5日以95年度催字第154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附表:95年度除字第358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彰化銀行城東分行│95年2月15日│150,416元│BR0000000││││限公司乙○○││││││└─┴─────────┴─────────┴───────────┴─────────┴────────┴──┘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