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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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23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巷5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8年度訴字第72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