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52號原告未○○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子○○被告壬○○被告丑○○被告甲○○被告丙○○被告辰○○被告庚○○被告卯○○
樓被告己○○被告巳○○被告乙○○被告寅○○被告癸○○被告辛○被告申○○○被告午○○被告戊○○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