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4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42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14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賴玉芬┌─────────────────────────────────────┐│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4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台灣夌屋工│台灣中小企│97年9月30日│28,800元│596036││││業股份有限│業銀行 埔墘 │││││││公司 顏慶漳 │分行│││││├───┼─────┼─────┼──────┼─────┼─────┼──┤│002│台灣夌屋工│台灣中小企│97年10月30日│28,800元│596037││││業股份有限│業銀行埔墘│││││││公司顏慶漳│分行│││││├───┼─────┼─────┼──────┼─────┼─────┼──┤│003│台灣夌屋工│台灣中小企│97年11月30日│28,800元│596038││││業股份有限│業銀行埔墘│││││││公司顏慶漳│分行│││││├───┼─────┼─────┼──────┼─────┼─────┼──┤│004│台灣夌屋工│台灣中小企│97年12月30日│28,800元│596039││││業股份有限│業銀行埔墘│││││││公司顏慶漳│分行│││││├───┼─────┼─────┼──────┼─────┼─────┼──┤│005│台灣夌屋工│台灣中小企│98年1月30日│28,800元│596040││││業股份有限│業銀行埔墘│││││││公司顏慶漳│分行│││││├───┼─────┼─────┼──────┼─────┼─────┼──┤│006│台灣夌屋工│台灣中小企│98年2月28日│28,800元│596041││││業股份有限│業銀行埔墘│││││││公司顏慶漳│分行│││││├───┼─────┼─────┼──────┼─────┼─────┼──┤│007│台灣夌屋工│台灣中小企│98年3月30日│28,800元│596042││││業股份有限│業銀行埔墘│││││││公司顏慶漳│分行│││││├───┼─────┼─────┼──────┼─────┼─────┼──┤│008│台灣夌屋工│台灣中小企│97年9月5日│20,000元│622703││││業股份有限│業銀行埔墘│││││││公司顏慶漳│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