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易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緝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交通法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