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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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六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
  、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
  ,經本院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或檢附被告現住所戶
籍謄本,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於九十年三月十三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
書一紙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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