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刑智上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1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宗宏選任辯護人侯傑中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姚宗宏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智訴字第19號,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2月12日11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檢察官應於100年12月5日前提出原審判決附表1編號18至40、附表2編號208至1036所示著作物之著作權人清冊及其相關之著作權證明文件,並將繕本逕送被告及其辯護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熊誦梅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