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著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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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著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訴字第78號上訴人中華經貿網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張月 上訴人中華民國網路拓展貿易協會兼法定代理人 陳衛銘 被上訴人慧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政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書記官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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