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26號抗告人 劉碧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沈義宗 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本院101年度聲字第62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黃嘉烈法官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