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4號原告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告 賀天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581,740元,此項裁定已於102年2月4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林伊倫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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