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641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韓宗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錦富黃靜雯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黃靜雯之住所。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