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667號聲請人 賈泰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 慧君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究係「余」慧君抑或「佘」慧君請 陳明之 。(聲請狀所載與本票記載不符)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667號聲請人 賈泰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 慧君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究係「余」慧君抑或「佘」慧君請 陳明之 。(聲請狀所載與本票記載不符)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