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3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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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3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335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42號,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黃金富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