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86號原告 吳驛慈 訴訟代理人 蔡如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上睿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50萬元,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228萬元,先位、備位之訴互相競合,依上開規定,應依較高之先位訴訟標的定訴訟費用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