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易字第1070號上訴人中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賈育民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以下同)2,053,890元,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依序為21394元、32091元,被上訴人及上訴人除已分別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13,908元、20,359元外,其餘第一審裁判費7486元及第二審裁判費11732元,未據被上訴人及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陳博享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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