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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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重訴字第49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丙○○
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291,8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9,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林望民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書記官蔡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