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即 王丁河
H○○A○○玄○○黃○○宙○○B○○午○○J○○地○○甲○○即 方月娥 )未○○N○○即吳太太)O○○辰○○卯○○癸○○亥○○F○○天○○G○○宇○○辛○○丁○○即 王漢民 )寅○○戊○○○即 蘇美 枝子○○P○○丙○○酉○○I○○C○○D○○庚○○即 吳富男 )K○○E○○壬○○即 吳魁英 )丑○○M○○L○○○即 林秀 珠戌○○即 陳冬綉 )申○○巳○○被告己○○上列被告因95年訴緝字第10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劉為丕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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