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法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法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法字第35號
聲請人甲○○
5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氣象環境研究發展中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氣象環境研究發展中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氣象環境研究發展中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財團法人中華氣象環境研究發展中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交通部於民國七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文航(七○)字第二八五二四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九十年九月十二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四二冊、第一五頁第九三○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財團法人中華氣象環境研究發展基金會九十四年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經報請交通部九十五年三月一日交航字第0950002063號函同意備查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氣象環境研究發展中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書記官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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