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交簡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明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
8年度偵字第25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明融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
告肇事後,於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其
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等情,有臺中市○○○○○道路
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足憑,爰依刑法第6
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