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8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樓之6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3
月14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林福來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