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家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甲OO住臺北市○○區○○路○○巷○○弄○○號1樓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李曜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2萬5,2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曾部倫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