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字第32號抗告人 周亞華
周溪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因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廖俐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