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3年裁字第2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二九八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丙○○右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八一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謂:引證案之「空中英語教室光碟版」與本發明專利案雖皆是提供使用者獲取各種形式影音解說資料,以利使用者求得各科知識,然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二十五項及其附屬項(第二十六項),乃在於輔助使用者閱讀紙本書籍,並非以電子書型式直接取代紙本書籍,具有特殊功效之增進與進步性,原判決所云並不合理等語。然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吳錦龍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雅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