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已于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周慶光~B3法官林健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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