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6年度上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6年上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上字第一九八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另案損害賠償訴訟(本院八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三四號)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以: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係以上訴人承攬興建其房屋有過失為由,請求上訴人賠償其自八十二年十月起至八十四年十月止,因無法利用房屋所受相當於租金之損害。惟被上訴人業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上訴人賠償拆屋重建之費用及自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取得房屋使用執照之日止,相當於租金之損害,在本院八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三四號事件審理中。則上訴人興建房屋有無過失,應否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乃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為免判決歧異,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而認被上訴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為有理由,於八十七年五月七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民事訴訟案件,業經本院及最高法院以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九七八號、九十年度上更㈡字第三三號民事判決確定,有民事判決正本附卷可稽,爰依職權撤銷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輝雄
法官王明宏法官丁振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黃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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