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4年度岡小字第47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岡小字第47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丙○○
被   告 甲○○
          2號現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6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時,須於上訴狀表明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黃麗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