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潮小字第518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參仟壹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