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9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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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退除給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93號原告 楊明強 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代表人 陳寶餘 上列當事人間退除給與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第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同法第3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應依原告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之申請,作成給與改支一次退伍金之行政處分」等語,且依原告陳報其請求被告給與改支一次退伍金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800元,亦核與被告計算之金額相符合(見本院卷第30、32頁)。足見,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訴訟標的金額已逾40萬元以上,已非屬於行政訴訟法第229條規定之簡易行政訴訟程序,本院地方法院簡易行政訴訟庭自無受理訴訟權限。準此,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簡易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顯屬有誤,是本件自應裁定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高等行政法院。又查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桃園市,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三、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