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易字第1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五七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雅芬律師右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林勝木法官葉居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