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3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3424號聲請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實繳新臺幣壹仟元,請補繳新臺幣壹仟元。
二、本票原本。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