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1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01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洪贊楊 律師上列被告違反醫師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日期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日期,誤載為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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