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更(一)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12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 律師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伍年柒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4月26日執行羈押,至95年7月25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7月26日起,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唐光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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