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11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11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一八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六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大麻菸拾支(重約三˙一五公克,空包裝重約一˙六○公克)、MDMA貳顆(含袋重約一˙二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欄第四行「(含袋重四˙九公克)」,應更正載為「(重約三˙一五公克,空包裝重一˙六○公克)」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大麻菸十支(重約三˙一五公克,空包裝重約一˙六○公克)、MDMA二顆(含袋重約一˙二公克),係屬查扣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併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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