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5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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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5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四號上訴人 梁國慶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二月二十日第二審判決(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一八、一一一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偵字第四四四三、五一二一號、一0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一0二、一一三一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一0一年度偵字第五七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其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梁國慶因強盜案件,不服原審判決(係維持第一審關於論上訴人以共同犯攜帶兇器強盜三罪刑〈均累犯〉部分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於民國一0二年三月一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孫增同法官李麗玲法官陳世雄法官李英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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