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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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7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志聰選任辯護人周春米律師被告方啟俊
葉文中 李嘉文 李玟廣 陳進財 陳信宏 顏如山 鄭卉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志聰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謝濰仲法官劉怡孜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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