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勞上易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上易字第22號上訴人 張原福 即信安中醫診所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 律師
朱淑娟 律師 侯勝昌 律師 鍾聰敏 複代理人 劉佳瑜 被上訴人 林映蜜
陳美華 徐志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茲訂於民國101年2月7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