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800號聲請人千易鋼鐵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卿 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預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7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麗芬法官方彬彬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