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1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汽車燃料使用費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2號抗告人 鄭啟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間汽車燃料使用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6月2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及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佐,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抗告不合法。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孫奇芳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江如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