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822號聲請人 柯韋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林寶珠 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6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邱瑞祥法官吳青蓉法官吳美蒼法官黃麟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