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834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亨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陳靜芬法官許秀芬法官石有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